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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308900号“西政联合实验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5:0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084号
申请人:西南政法大学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重庆西正云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0日对第32308900号“西政联合实验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中国政法类大学顶尖院校之一,在国内外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西政”为西南政法大学校名的简称。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的简称,且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其他的含义,若核准注册在指定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具有某种关联进而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2、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处重庆市渝北区,对申请人理应知晓,其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抢注行为。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西南政法大学简介;
2、西政商标及商标异议裁定书;
3、关于西政的新闻报道;
4、国家领导对西政的视察和关怀;
5、西南政法大学招生宣传册;
6、申请人在先维权案例。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792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6月21日在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导航仪器;复印机(照相、静电、热);测绘仪器;衡量器具;半导体;电缆;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验手纹机”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故本案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西政”,系西南政法大学的简称。争议商标“西政联合实验室”用在核定的“人脸识别设备;导航仪器”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其字号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或所属行业中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三、申请人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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