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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21445号“自由•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4: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673号
申请人: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21445号“自由•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能够承继申请人在先的良好商誉,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557213号“自由酷爱”商标、第29441676号“自由至爱”商标、第26422300号“爱自由”商标、第63573713号“自由至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仍为有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洪强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自由•爱 商标 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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