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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31495号“海创桌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4: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466号
申请人:江苏海创娱乐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31495号“海创桌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026220号“海创乐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海创桌游”与引证商标文字“海创乐园”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故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海创桌游 商标 江苏海创娱乐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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