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563225号“荆楚华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4: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759号
申请人:程俊 委托代理人:湖北正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63225号“荆楚华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628511号“荆楚华翔”商标、第62276896号“荆楚华翔”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2月23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182704号“白小姐baixiaoji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905266号“凯兰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156599号“白小姐baixiaoji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156594号“白小姐baixiaoji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7754676号“海达路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2510310号“EZService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739892号“优客YOCK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160394号“天嘉电子TIAN J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563225号“荆楚华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