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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510310号“EZService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4:42关于第12510310号“EZService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152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卓识众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510310号“EZService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5473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08月26日至2021年08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具体如下:
1、EZServices版权信息;
2、产品上租赁合同及发票;
3、EZServices使用说明书;
4、EZServices产品宣传册;
5、与EZServices相关的EZ系列商标。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9月27日。申请人于2021年8月26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部分服务上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产品上租赁合同及发票,结合其余全部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网络信息与学习整合中心系统设备租赁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与上述网络信息与学习整合中心系统设备租赁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李宁
冯洪玲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EZServices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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