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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15135号“DRAGON FI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4:29关于第61915135号“DRAGON FI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693号
申请人:龙火速收购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15135号“DRAGON FI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0245261A号“DRAGON FI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第25357946号“DRAGON FI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604355号“DRAGON FI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其余两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底盘等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底盘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1月19日
信息标签:DRAGON FIRE 商标 龙火速收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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