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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359259号“红俾 HONGB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4:1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556号
申请人:广东省湛江市家用电器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小尼熊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4日对第19359259号“红俾 HONGB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932784号“红牌 HONG及图”商标、第8734861号“红牌 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皇冠名”、“箭牌”等与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扰乱正常商标秩序,违反公序良俗。三、“红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域相同、行业相同,被申请人具有“恶意抢注”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行为。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荣誉证书;
2.使用图片;
3.宣传推广;
4.销售合同及发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4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7类榨油机、洗碗机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家用豆浆机、洗衣机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 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94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菜事达”、“皇冠名”、“水夭鹅”、“万科达VCODA”、“箭牌”等商标。且在我局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292873号《关于第20675636号“双喜名SHUANGXIMI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裁定》案件中我局对被申请人商标适用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无效宣告,上述裁定现均已生效。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榨油机、洗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用豆浆机、绞肉机(机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擦鞋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电动擦鞋机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在视觉效果上相近,且处于同一地域,难谓巧合。且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菜事达”、“皇冠名”、“水夭鹅”、“万科达VCODA”、“箭牌”等与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案亦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民事权益,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更对商标注册秩序造成冲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前,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代理代表、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因此不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榨油机、洗碗机等商品上的注册宣告无效,故仅针对争议商标在电动擦鞋机商品上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予以评述。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与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电动擦鞋机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3年01月19日
信息标签:红俾 HONGBI 商标 广东省湛江市家用电器工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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