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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48225号“精致天鹅压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4: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308号
申请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48225号“精致天鹅压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工艺等特点。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大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精致天鹅压花”,作为商标使用在卫生纸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工艺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精致天鹅压花 商标 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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