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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58755号“玲珑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4: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422号
申请人:上海璟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梵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58755号“玲珑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05818号“玲珑LI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248707号“玲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453719号“玲珑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在先包含“灸”字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为公众识别为“玲珑灸”,“灸”为中医理疗方法之一,申请商标使用在药草等指定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的误认,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草、艾卷、治疗用浴茶、杀昆虫剂、宠物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兽医用药、卫生巾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药草、艾卷、治疗用浴茶、杀昆虫剂、宠物尿布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草、艾卷、治疗用浴茶、杀昆虫剂、宠物尿布以外的兽医用药、卫生棉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兽医用药、卫生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易为公众识别为“玲珑灸”,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含有“玲珑”文字,含义存在关联。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使用在除药草、艾卷、治疗用浴茶、杀昆虫剂、宠物尿布以外的兽医用药、卫生棉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玲珑灸 商标 上海璟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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