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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59597号“扭蛋之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4: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391号
申请人:义乌市天天向上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59597号“扭蛋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符合商标法所规定的注册商标应有的条件。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45308号“扭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扭蛋之家”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申请注册并没有仅仅直接表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具备商标显著特征,具有可注册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扭蛋之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5类“社交陪伴”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扭蛋之家 商标 义乌市天天向上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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