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9432069号“鲁盐平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4:2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874号
申请人:山东省鲁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兰陵县鸿发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4日对第39432069号“鲁盐平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极为近似,侵犯了申请人及其股东山东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在先企业字号权。二、被申请人名下注册大量“鲁盐”、“鲁盐新生活”“鲁盐调味”、“鲁盐集团”、“鲁盐控股”等具有迷惑性的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宋强及其合伙人陈学琴还成立鲁盐控股(山东)有限公司,具有“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的恶意。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山东省,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宋强及其所任职的公司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大量业务往来关系,对申请人以及“鲁盐”知名度理应知晓,被申请人的行为系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在先案件裁定;
2、申请人及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简介及企业厂区照片;
3、申请人及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所获荣誉及资质证书;
4、有关申请人及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新闻报道;
5、部分山东省盐务局对外发布的文件;
6、新闻媒体以“鲁盐”指代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报道;
7、“鲁晶及图”商标注册证及其所获荣誉;
8、《山东盐业》杂志;
9、申请人关联公司山东盐业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企查查信息;
10、申请人关联公司山东盐业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姚秩设计师签订的商标设计协议及定稿;
11、山东天创洲际物流有限公司企查查信息;
12、申请人关联公司山东盐业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山东天创洲际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推广服务协议》、《授权书》;
13、“好盐网”官网截图及ICP备案查询;
14、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
15、申请人与山东天创洲际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物流、仓储、配送服务协议书》、《补充协议》及《商场渠道运营协议》;
16、申请人与山东天创洲际物流有限公司之间的打款记录;
17、申请人关联公司山东盐业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兰陵县天创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及对应发票;
18、兰陵县天创种植专业合作社授权申请人关联公司山东盐业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梨黄金”品牌固体饮料的《授权书》及兰陵县天创种植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
19、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宋强名下注册商标列表;
20、鲁盐控股(山东)有限公司企查查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4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非活)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4月20日。
2、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曾为本案申请人母公司,2019年3月14日,申请人母公司由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更换为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山东盐业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名称变更为山东省鲁盐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案申请人山东鲁盐集团有限公司为山东省鲁盐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资人(持股比例100%)。
4、鲁盐控股(山东)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8日,法定代表人为宋强,陈学琴为该公司的投资人(持股比例90%)。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该字号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为条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将“鲁盐”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在肉、鱼(非活)等商品所属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权。依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须为商标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本案中,虽然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曾为申请人母公司,但申请人的母公司现已为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在案亦未提交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授权材料。故,我局对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字号权的主体资格不予认可。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四、本案中,在案证据表明“鲁盐”与申请人曾经的母公司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形成对应关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及其曾经的母公司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同处山东省,理应知晓。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356件商标,其中包括“鲁盐”、“鲁盐新生活”、“鲁盐调味”、“鲁盐集团”、“鲁盐控股”等高达110余件鲁盐系列商标。本案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宋强还参与成立鲁盐控股(山东)有限公司,宋强名下亦申请注册大量与申请人关联公司在先申请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图形商标,均已被我局予以无效宣告。综上,被申请人围绕“鲁盐”的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商誉的恶意,该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五、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所指情形我局不再评述。
另,申请人的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孙昕
陈思
2023年01月29日
信息标签:鲁盐平衡 商标 山东省鲁盐集团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28689号“PROGREAT λ HIGHFLO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0068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4186号“毛哥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4413391号“SHAW”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829126号“踩一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19066号“禾才科技HEC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06557号“REE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9359259号“红俾 HONGB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39432069号“鲁盐平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