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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579839号“HIPAND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5:0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791号
申请人:上海泽东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杭州许愿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4日对第19579839号“HIPAND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898382号“HIPANDA”(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将“HIPANDA 你好熊猫”系列卡通形象进行了作品登记,“HIPANDA”是申请人在先使用于服饰商品上的商标,“HIPANDA”通过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权利,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三、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大量与其他公司名称及知名品牌相同的商标,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其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作品登记信息;2、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3、商标宣传使用证据;4、在先案例情况;5、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商标异议于2018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运动包、小皮夹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6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及“OLIVE OYL及图”、“I.T”、“SUPER MARIO 及图”以及多件“YOUK SHIM WON”、“陆心媛”等商标,其中部分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部分商标已被异议不予注册或无效宣告予以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规定的内容可以结合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进行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理由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调整范围,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运动包、小皮夹等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申请人虽称争议商标侵犯其著作权,但争议商标为字母组合形式,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熊猫系列卡通形象作品差别较大,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主张的著作权的损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运动包、小皮夹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及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申请人该部分理由不成立。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HIPANDA”为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注册在服装等商品上的商标,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几近相同,且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被申请人先后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上6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及“OLIVE OYL及图”、“I.T”以及多件“YOUK SHIM WON”、“陆心媛”、“marie cat及图”等与他人知名商标或作品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部分商标已被异议不予注册或无效宣告予以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亦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注册多件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或作品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1月19日
信息标签:HIPANDA 商标 上海泽东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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