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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26262号“汇博盟集团HEB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5:02关于第63526262号“汇博盟集团HEB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383号
申请人:北京汇博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26262号“汇博盟集团HEB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36440号“艾黎集团REWIALLEY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及具体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为“汇博盟集团”,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7类建筑等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性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汇博盟集团HEBOM及图 商标 北京汇博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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