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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010527号“优品生活”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5:1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01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生活优品(广州)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010527号“优品生活”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8300号决定,于2021年11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03月19日至2021年03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优品生活”和“生活优品”属于同一商标,申请人又针对复审商标有积极投入商业使用的真实意图和实际行动,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使用“生活优品”商标开设特许经营加盟店并为加盟商提供商业管理顾问服务、通过微信公众号为他人品牌做宣传推广服务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是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广告宣传、商业询价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依法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生活优品”官方网站介绍;
2、有关生活优品的新闻报道;
3、消费者于2019-2021年间在大众点评网对生活优品门店的评论晒图;
4、2019年生活优品入驻山东威海方邻海汇MALL的新闻报道;
5、2020-2021年间申请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对各品牌的商品进行宣传推广的页面。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与本案指定服务无关,且均指向“生活优品”商标的使用,无法证明复审商标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关联性等不予认可。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副本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北京白云朵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询价;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寻找赞助”服务上。2019年7月3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由北京白云朵朵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致和云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7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广州世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2020年5月27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生活优品(广州)设计有限公司名下,即本案申请人。
2、经调取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提交的证据一致。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户外广告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指向“生活优品”标识,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标识,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并且,在案多数证据或系自制证据,其形成时间及实际投入使用情况无法确定;或未体现申请人向不特定市场主体提供户外广告、商业询价、寻找赞助等服务的交易情况。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的户外广告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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