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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264620号“LOVO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5:0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460号
申请人:PPG俄亥俄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5日对第40264620号第1类“LOVO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20210号“LO-V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LO-VEL”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产品介绍资料、广告宣传及销售等证明资料、获得荣誉、媒体报道、声明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并存十多年。“雷沃”和“LOVOL”作为申请人主商标,在国内享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是正常业务经营需要,没有恶意抄袭和摹仿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动机和意图。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介绍资料、商标申请注册情况、参加公益活动、获得荣誉、媒体发稿、广告宣传及销售证明资料、维权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马特马克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2021年8月21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类干冰(二氧化碳)、硅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1年6月20日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由PPG工业有限公司于1995年11月2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类“整形(手工成形耐火材料)化学制剂”一项商品上,于1997年3月7日初步审定公告,公告载明商品为“整形(手工成形耐火材料)化学制剂”,1997年6月7日注册公告,1999年7月28日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经续展专用期至2027年6月6日。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总则性条款规定,本案根据当事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和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查明事实2,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整形(手工成形耐火材料)化学制剂,该商品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非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申请人其他主张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张胜国
孙红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LOVOL 商标 PPG俄亥俄工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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