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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37035号“福来克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5: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371号
申请人:艾康生物技术(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537035号“福来克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04048号“福兰克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体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已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福来克斯”与引证商标“福兰克斯”仅中间一字不同,在呼叫、含义、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若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谢乐军
张爽
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标签:福来克斯 商标 艾康生物技术(杭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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