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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46065号“美航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5: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858号
申请人:山东大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捷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46065号“美航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特点,更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规定。申请商标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该标志作为商标用在指定的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美航员 商标 山东大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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