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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32371号“虎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5: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549号
申请人:江苏力鼎环保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32371号“虎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12845号“虎鲸 KILLER WHA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状态尚未稳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不予撤销,截至本案审理时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虎鲸”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虎鲸 KILLER WHALE及图”,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处理和净化;激光雕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水净化;雕刻”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王志焕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虎鲸 商标 江苏力鼎环保装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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