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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849965号“恒泰家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5:3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594号
申请人:河北恒泰润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0日对第47849965号“恒泰家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的“恒泰消防”商标的恶意抢注。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属于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会误导公众,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违反了诚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条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1、申请人办公室、实验室、厂房等实物照片;2、产品合格证及产品照片;3、合同及发票;4、荣誉证书及版权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6日申请注册,并于2021年2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法律咨询服务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31年2月20日。
2、申请人于本案中未援引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我局经合议对以下主要焦点问题予以审理。
一、由查明事实可知,申请人于本案中未援引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故,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之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是指争议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他人商标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是其“恒泰消防”商标在泡沫灭火剂、灭火防护胶靴、消防水枪等安全设备商品上的使用证据,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法律咨询服务等服务为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与本案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仅就争议商标标识本身而言,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
四、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之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1月29日
信息标签:恒泰家园 商标 河北恒泰润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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