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9809482号“杰凡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5:3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828号
申请人:杰凡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苏州杰凡尼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猫途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39809482号“杰凡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第3257479号“杰凡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11983号“JEVO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密切关联商品上的复制,易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二、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企业名称核准变更证明;
2.意大利杰凡尼集团(远东)发展有限公司登记信息及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
3.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信息等;
4.申请人商标列表及注册证明;
5.审计报告;
6.联销合同及销售发票;
7.申请人商标及产品所获荣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不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恶意复制或摹仿,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亦未采取不正当手段。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在先判决、专卖店照片、广告合同、销售发票、荣誉证书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2日申请注册,2021年8月14日经异议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床、家具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30年6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引证商标一、二在指定使用商品的覆盖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二、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1月29日
信息标签:杰凡尼 商标 杰凡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