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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345650号“悦菲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5:4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144号
申请人:兰精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郑永亮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2日对第43345650号“悦菲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7345311号“悦菲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欺骗性,误导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关联公司工商信息;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所获荣誉奖项;媒体对申请人及其品牌的报道宣传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789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佛山市仁友家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8月28日经商标局异议决定,核定使用在第20类“办公家具;家具;床垫;沙发;镜子(玻璃镜);木或塑料梯;软木工艺品;软垫;门用非金属附件;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30年10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已转让给本案被申请人。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已经在第20类“婴儿床;婴儿摇床;床;床垫;乳胶床垫;展示板;木制或塑料制招牌;宠物靠垫;家养宠物栖息箱;家养宠物用床;家养宠物窝;非医用气枕;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垫枕;磁疗枕;野营用睡垫;羽绒枕头;软垫;枕头;U形枕;哺乳用枕头;乳胶枕头;婴儿游戏围栏用垫;婴儿更换尿布用垫”商品上获准注册,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故本案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办公家具;家具;床垫;沙发;软垫”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软垫;床”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中文“悦菲纳”,其与引证商标文字“悦菲纤”的呼叫及文字构成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商品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镜子(玻璃镜);木或塑料梯;软木工艺品;门用非金属附件;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违反上述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办公家具;家具;床垫;沙发;软垫”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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