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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121487号“跨越金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5:4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4117号
申请人: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1日对第28121487号“跨越金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1598364号“飞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一定影响的“跨越”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含有“金融”文字其核定使用在第34类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且具有经济金融上的不良影响。被申请人根本不具有烟草行业的准入资质,无法实际使用争议商标,不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被申请人还有囤积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信息;
2、申请人“贵烟”品牌被认定驰名商标的记录;
3、申请人开发“跨越”产品的通知、开展产品市场测试的通知、测试方案、总结报告;
4、“跨越”产品技术报告;
5、相关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书等;
6、申请人及跨越的相关报道;
7、国家图书馆关于“跨越”品牌的检索报告;
8、申请人“跨越”产品获得的奖项;
9、维权记录;
10、在先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立创作,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识别性,在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并善意申请注册的,没有摹仿、攀附申请人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整体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历年所获荣誉证书、软著证书及专利证书;
2、2016年被申请人对外签订的各类广告合同;
3、被申请人参加各类展会的现场图片;
4、媒体报道;
5、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等。
申请人质证称,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9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4类“烟草”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4类“烟草”等商品上。上述商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烟草等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跨越金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含有文字“金融”,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争议商标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跨越金融 商标 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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