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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64102号“KhanP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6: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527号
申请人:科韩过滤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64102号“KhanP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9286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恒温阀(供暖装置部件);加热用电热丝;蓄热器”商品上经驳回复审被我局予以驳回并生效,现为“电暖器;炉子(取暖器具);暖床器;非医用电热毯;电热地毯;USB供电的暖手器;干燥装置和设备”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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