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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837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6:53关于第6018370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381号
申请人:尖峰设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837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05473号商标在“计算机周边设备;雷达设备;照片上光机;电池;电池充电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被依法撤销,第21113503号商标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平板电脑;导航仪器;照相机(摄影);电池充电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被依法撤销,前述引证商标剩余有效核定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据此,前述引证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戴艳
张胜国
孙红
2023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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