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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416249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6:43关于第7416249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83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香港无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4162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7639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7639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决定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相关市场、行业的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有实际使用。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没有在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其提供的证据为无效证据,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出的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主观恶意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浪费了行政及司法资源。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被申请人简介、批准设立等资料;
2、复审商标含义说明;
3、微信公众号截图、被申请人官网网页截图、网站链接等资料。
我局调阅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已基本在本案中向我局提交。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全部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5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电广播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10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0月27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6月2日至2021年6月1日期间是否在第38类无线电广播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具有关联性;证据3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服务项目,均非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我局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6月2日至2021年6月1日期间在无线电广播章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故我局认定复审商标的注册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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