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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096844号“葡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6: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15372号重审第0000001231号
申请人:陈淑梅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15372号《关于第48096844号“葡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924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我局对该判决不服,并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340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虽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但因其注册人已经注销,且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不会进入市场流通,不会与诉争商标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诉争商标是否应予初步审定公告的事实基础已发生根本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相应事实重新作出复审决定,原审判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经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68668号“葡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专用期限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巫晗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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