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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33606号“常春藤”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6:2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12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常春藤有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733606号“常春藤”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4321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常春藤有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8年08月17日至2021年08月1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常春藤有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授权书、合作协议书、收据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1.广告;2.商业管理咨询(顾问);3.公共关系;4.进出口代理;5.推销(替他人)”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常春藤有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第4733606号第35类“常春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原第473360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8年08月17日至2021年08月16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从未间断。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专案合作协议书》及收款收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804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查,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包含在本案证据内。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常春藤解析英语杂志社于2005年6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1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顾问);公共关系;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经核准,注册人变更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广告;商业管理咨询(顾问);公共关系;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收款收据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难以证明《专案合作协议书》是否实际履行,并且前述协议书内容仅涉及教育培训方面的内容,不属于为不特定第三方提供“广告;商业管理咨询(顾问);公共关系;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复审的服务内容。结合所有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在复审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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