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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69468号“VEIK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6: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986号
申请人:广州傲阳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博熙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69468号“VEI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36150、4548989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构图要素相同,在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领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帽、袜、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VEIKE及图 商标 广州傲阳进出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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