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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79204号“天地短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7: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719号
申请人:上海天地汇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汇业(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79204号“天地短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96633号商标、第6070969号商标、第32745309号商标、第31771270号商标、第28460359号商标、第534197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其独特性和显著性,并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和实际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实际上已起到了商标的标识作用,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申请人恳请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微信公众号、抖音、视频号的相关截图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天地短驳 商标 上海天地汇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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