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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312695号“卤师傅LU SHI F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8:00关于第16312695号“卤师傅LU SHI FU”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13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蔡君波 委托代理人:杭州金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312695号“卤师傅LU SHI F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24878号决定,于2022年05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销程序作出的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8年09月28日至2021年09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从未出现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采购协议原件;
3、发票原件或打印件;
4、银行账户明细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品牌有限公司于2015年 2月1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3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家禽(非活)、肉、食用燕窝、猪肉食品、板鸭、肉脯、牛肚、肉松、食用海藻提取物、水果色拉上。2018年9月经核准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3月27日。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8年09月28日至2021年09月27日期间是否在其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证据1食品经营许可证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3、4未显示复审商标,且发票载明产品为“*腌腊肉制品*香肠、腊肉等”、“腌制品”,而上述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禽(非活)、肉等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商品,故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2采购协议系自制证据,显示配送项目为“卤师傅品牌(猪肉食品、板鸭、肉松、海鲜干货、卤制品、腌制品)”,在无其他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带有复审商标的猪肉食品等商品确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的全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卤师傅LU SHI FU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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