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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45779号“王者奇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0: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497号
申请人:杭州火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迪索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845779号“王者奇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类第160177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裁定结果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我局驳回决定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475778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
2.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录音棚服务、录像机出租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王者奇迹 商标 杭州火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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