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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277824号“三百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0: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824号
申请人:饶平县水产协会 委托代理人:广东南粤专利商标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77824号“三百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饶平县水产协会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7655547号“三百门”商标近似。(见第1230/1242期《商标公告》)。根据《商标法》第三条集体商标的定义,集体商标与商品商标在功能、用途以及使用方式上均不同,同一申请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同时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商标和集体商标,易造成消费者对商标使用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经查,无第五条中的该集体商标所指定的“干蔬菜”商品NY/T1045-2004的质量标准。驳回在第29类:“鱼(非活)、盐腌鱼、鱼制食品、水产罐头、甲壳动物(非活)、家禽(非活)、海带、肉、干蔬菜”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555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申请人申请注销,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获权障碍。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时提交的NY/T1045-2004质量标准有误,申请人补充更正了指定商品“干蔬菜”的质量标准GB/Y 23787-2009《非油炸水果、蔬菜脆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鱼(非活)、盐腌鱼、鱼制食品、水产罐头、甲壳动物(非活)、家禽(非活)、海带、肉、干蔬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国家标准GB/Y 23787-2009《非油炸水果、蔬菜脆片》。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在注册阶段所提交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质量标准显示:干蔬菜按国家标准NY/T1045-2004生产。
2、申请人在驳回复审阶段主张将其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中将“干蔬菜”商品质量标准更改为:干蔬菜按国家标准GB/Y 23787-2009《非油炸水果、蔬菜脆片》生产。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注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注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亦不再违反《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另外,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并未提交新的管理规则,且申请人主张更换的商品质量标准GB/Y 23787-2009《非油炸水果、蔬菜脆片》并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蔬菜”商品的商品质量标准。故申请商标在“干蔬菜”商品上的申请注册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于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家禽(非活)、盐腌鱼、鱼制食品、鱼(非活)、甲壳动物(非活)、水产罐头、海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干蔬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孙昕
陈思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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