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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59587号“LOTUS NYO LOTUS ROBOTIC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5:08ROBOTIC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4313号
申请人:荷花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59587号“LOTUS NYO LOTUS ROBO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98231号“Lotus BIM Graphic Platform”商标、第59182378号“Lotus Platform”商标、第13928929号“诺塔斯智能LOTUSMART及图”商标、第35998162号“LOTUSMART及图”商标、第39089319号“LOTUSONLINE”商标、第24905007号“LOTUSCODE”商标、第36002311号“LOTUSMART及图”商标、第38389248号“LOTUS及图”商标、第49093416号“LOTUS”商标、第59026607号“荷花基因LOTUS GE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相关报道、部分引证商标信息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三至五、七至九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在商标撤三决定中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外文“LOTUS”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文字部分“LOTUS”呼叫、字母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平面美术设计;车辆性能检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核定使用的“工程学;材料测试;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校准(测量);化学分析;气象信息;艺术品鉴定”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校准(测量);化学分析;气象信息;艺术品鉴定”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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