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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9130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5:00关于第6379130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789号
申请人:湖北福鑫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913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700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899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574811号“NWT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电子字典、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三、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四、引证商标三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但因其是否获准注册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NWTN及图 商标 湖北福鑫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