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981706号“吾友能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4: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551号
申请人:北京吾友能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81706号“吾友能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49737号“吾友 WU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所有人已被吊销,引证商标并未实际使用。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吾友”与引证商标“吾友 WUYOU及图”在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薄荷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糖”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引证商标所有人被吊销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手段不代表其市场主体资格的当然消失,且引证商标所有人被吊销与否不影响其商标权益,引证商标构成本案在先权利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王志焕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吾友能量 商标 北京吾友能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673092号“德康善秀THE CONSENS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04791号“金豹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61372号“吉徕”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8083592号“NF RCW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3756058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360774号“红心RED HEAR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431675号“素明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81706号“吾友能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22968783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