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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968783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4:53关于第22968783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12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福字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标点熊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687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9060号决定,于2022年05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销程序作出的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07月06日至2021年07月0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已被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在核定的商品上,并与申请人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及光盘扫描件):
1、手提袋定制订单;
2、产品印刷委托书、包装盒印刷购销合同;
3、产品、包装盒、手提袋照片;
4、销售出库清单;
5、汇款记录;
6、宣传图片、活动照片;
7、作品登记证书。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经核实,该份证据均已在评审阶段提交。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关于复审商标的创意来源纯属臆造。申请人提供的宣传使用证据显示其自行改变以复审商标,不能作为复审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且其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发表了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3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类个人清洁或祛味用下体注洗液、洗洁精、香精油、古龙水、化妆品、香水、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口香水、香、空气芳香剂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2月27日。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其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证据1、2仅系商品销售前的准备工作,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带有复审商标的商品已投入到市场流通领域。证据3、4、6均系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无销售合同、宣传合同、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其履行情况,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5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7并非商标使用证据。综上,申请人在评审阶段及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均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的全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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