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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95113号“LIGHTPA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4: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698号
申请人:爱沛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95113号“LIGHTPA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英文无固定含义,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大量含有文字“LIGHT”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词典解释、其他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LIGHTPASS”可译为“光通过”,使用在所报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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