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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500711号“王麻子,百年厨刀专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4:40关于第60500711号“王麻子,百年厨刀专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250号
申请人:广东金辉刀剪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00711号“王麻子,百年厨刀专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0763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王麻子”品牌是传承了近四百年的老字号品牌,为“中华老字号”,王麻子刀剪锻制工艺被国务院确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次被授予“中国厨刀专家”荣誉,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品牌文化的真实表现。申请人注册使用“王麻子”商标为善意使用,是申请人已使用了近四百年的中华老字号,经长时间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介绍、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瓷器装饰品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瓷器装饰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考虑到“王麻子 ”创始于1651年,2008年“王麻子刀剪锻造技艺”被国务院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2010年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2020年申请人获得北京栎昌王麻子工贸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受让取得北京栎昌王麻子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王麻子”系列商标。申请人为“王麻子”商标的正当传承人,申请人具有使用“王麻子”标识的合理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在案证据显示,“王麻子”商标的知名度主要体现在“剪刀”商品上,申请商标含有“百年厨刀”字样,并非“剪刀”,且指定使用在“厨房用切菜板;烹饪锅”等非刀、剪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李淑维
2023年02月18日
信息标签:王麻子 百年厨刀专家 商标 广东金辉刀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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