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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60774号“红心RED HEAR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4:50关于第4360774号“红心RED HEART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13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红心熨烫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维知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360774号“红心RED HE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8815号决定,于2022年05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销程序作出的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10月21日至2021年10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家电领域知名企业。复审商标的商品已在天猫和京东商城进行销售。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官网截图;
2、商标授权书;
3、网络店铺信息、订单、评价、产品销售展示页截图;
4、产品销售发票;
5、账号绑定授权函;
6、相关产品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经核实,除证据2-4部分证据外,还提交了如下证据(扫描件):
7、产品网络销售展示页;
8、上海红心器具有限公司工商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与商标实际使用无关联,或不能形成证据链条,或所涉及商标非复审商标,缺乏真实性、有效性、关联性,不能证据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实际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红心器具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1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1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假币检测器、衣裙下摆贴边标示器、商品电子标签、裁缝用尺、照相机(摄影)、臭氧发生器、望远镜、目镜、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热调节装置、耳塞、体育用风镜、救生圈、眼镜(光学)、电热卷发器、卸妆用电力器具商品上。2022年3月经核准转让予本案申请人。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月27日。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其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行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也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本案中,证据1、6系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弱,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2、5仅可证明相关企业在规定期间内为“红心”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并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3、4、7或系单方自制证据,或所涉及商品为熨斗、挂烫机,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假币检测器等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8系主体资质证明,非商标使用证据。综上,申请人在评审阶段及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其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红心RED HEART及图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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