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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75627号“泰妹时尚火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9: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111号
申请人:葛鹏飞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75627号“泰妹时尚火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7837345号“小泰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无效。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和设计理念,具有显著性和不可复制性,传达着申请人的深刻内涵,代表着申请人积极向上的正能量,不会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宣传及使用的材料。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无效。
我局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泰妹”与“太妹”一词读音相同,而后者通常用于指代不良少女或违法犯罪组织中的低级女性成员。“泰妹”一词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使用,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申请人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李海临
王迪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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