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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86044号“CAM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9: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118号
申请人:东莞市谊华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善创商务顾问(东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86044号“CAM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1862号“CAM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1863号“CAM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部分在字母构成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CAMC 商标 东莞市谊华汽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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