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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140157号“达达保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40: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03455号重审第0000000334号
申请人: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鑫君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03455号《关于第44140157号“达达保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20297号行政判决书,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的(2022)京行终3567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被诉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4512207号“达达DA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第32479989号“达达乐投”商标、第22744027号“哒哒”商标、第12664496号“达达投资 D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无不当,但鉴于引证商标四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被撤销,故不构成申请商标在通过使用会员卡为他人在参与机构提供折扣、资本投资服务上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仍为有效商标,其构成申请商标使用在保险经纪、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担保、海关金融经纪服务、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服务上的权利障碍。
根据二审法院判决,申请商标在通过使用会员卡为他人在参与机构提供折扣、资本投资服务上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使用会员卡为他人在参与机构提供折扣、资本投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达达保险 商标 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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