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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76969号“蚕花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40: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165号
申请人:桐乡市禾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日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76969号“蚕花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97304号“蚕花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3、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黄酒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蚕花村”文字构成,使用在烈酒(饮料)、葡萄酒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蚕花村 商标 桐乡市禾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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