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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009224号“堂熙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40:2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255号
申请人:杨晓芳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小马犇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申请人:周泳鑫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7日对第46009224号“堂熙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在关联类别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堂熙泉”商标的恶意抢注。二、被申请人除抢注申请人商标外,大量囤积抢注240余件商标,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申请注册部分商标列表的电子扫描件作为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决定于2021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相应的证据用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已将“堂熙泉”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该项主张未提供相应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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