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7501891号“嘉氏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40: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758号
申请人:眉山市彦高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西科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7501891号“嘉氏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983446号商标、第18593194号商标、第24810873号商标、第2165723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或无效宣告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显著识别中文、引证商标四中文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馅饼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方便米饭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嘉氏乐 商标 眉山市彦高商贸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9075号“善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197460号“阿尔卡迪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632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680984号“ZF 中飞建筑集团 ZHONGFEIJIANZH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085735号“蚕花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274270号“连环话 LIAN HUAN HU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008943号“欧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745598号“RUT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7501891号“嘉氏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