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0745598号“RUT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40: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745号
申请人:杭州锐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知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45598号“RUT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82610号“UTONE”商标、第15412749号“TONE”商标、第22403397号“TONE STUDIO”商标、第1212911号“同望TOONE”商标、第3358339号“拓实软件TONES SOFT W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3年01月11日
信息标签:RUTONE 商标 杭州锐同科技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15995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9075号“善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197460号“阿尔卡迪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632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680984号“ZF 中飞建筑集团 ZHONGFEIJIANZH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085735号“蚕花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274270号“连环话 LIAN HUAN HU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008943号“欧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745598号“RUT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