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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19075号“善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40: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161号
申请人:忠县善德骨科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京标驰(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19075号“善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64602号“善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952507号“善德妙品SHANDEMIAOP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在“健康顾问服务、远程医学服务、理疗、医疗诊所服务、医疗保健、医疗按摩”服务上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有关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刘辰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善德 商标 忠县善德骨科医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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