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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0654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9:59关于第6460654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211号
申请人:湖北首诚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市中知商标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065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930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服务合同、发票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凤麟核 FDS及图 商标 湖北首诚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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