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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79091号“ARC aud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9: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171号
申请人:张燕芬 委托代理人:广州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79091号“ARC au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16740号“当虹科技 ARCVIDEO TECH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594847号“ARC AUDIO及图”商标、第55494616号“ARC”商标、第1772808号“雅客 ARCAUDIO及图”商标、第20379544号“AC-AUDIO”商标、第61543745号“ARC-META”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未确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一、引证商标一在“网络通讯设备;光盘(音像)”商品上已被我局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引证商标二现处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未确定。
三、引证商标三在“音频视频接收器;视频处理器;便携式音频播放器”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商品上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四、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CD播放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其余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CD播放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或指定使用的“音频视频接收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可由引证商标三、五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王阳
田淑芹
2023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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