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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15929号“数字油仓 SHUZIYOUCANG OI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9:53关于第62715929号“数字油仓 SHUZIYOUCANG
OI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275号
申请人:湖南数字油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15929号“数字油仓 SHUZIYOUCANG OI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73949号、第52930926号、第62139288号、第14372742号、第25281363号、第26493339号、第17734707号、第18173614号、第24005481号、第61967901号、第22634754号、第620004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软件著作权证书、申请人软件“数字油仓”用户端的效果图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十二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油井测试;油田勘测;石油勘探;提供地理信息;地图绘制服务;油田开采分析”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指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井测试;油田勘测;石油勘探;提供地理信息;地图绘制服务;油田开采分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中“油”字为汉字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中文字部分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冯洪玲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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